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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天津暂住证办理的相关规定

2010-09-19     来源:众悦学车网责任编辑:八斗

    关于天津暂住证办理的相关规定

    《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》的主要规定:

    ☆申办对象:

   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和留宿、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。(暂住人在暂住地已取得蓝印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。)暂住人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依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。已满16周岁,从事务工、经商活动的或者暂住期在3个月以上非务工、经商的暂住人,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时,应当依照规定申领《暂住证》。暂住人在津居住时间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之日起计算。

    ☆办理机关:

    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的主管机关,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。

    ☆申领条件:

    (一)持有《居民身份证》,未满16周岁的,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或者乡(镇)人民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;
    (二)有合法的住所;
    (三)有正当的生活来源。

    ☆有效期限:

     《暂住证》为一人一证,有效期最长为1年。有效期或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,应当在期满7日前换领或办理延期手续。《暂住证》丢失或者暂住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,应当补领或办理变更手续。

    ☆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《暂住证》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    (一)暂住在居民户的,由留宿人带领暂住人,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;
    (二)暂住在单位的,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,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;
    (三)暂住在出租房屋的,由出租人携带房屋出租治安合格证、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,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;
    (四)暂住在出借房屋的,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,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;
    (五)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,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,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;
    (六)劳教人员或正在服刑的罪犯,因保外就医、放假等原因暂住的,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;
    (七)暂住在宾馆(旅店)的,已经住宿登记,不再申报暂住登记,但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,应申办《暂住证》,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。

    ☆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
    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有关规定;
    (二)按照本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、申领《暂住证》;
    (三)公安机关查验《暂住证》时,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;
    (四)不得使用无效的《暂住证》;
    (五)《暂住证》应当随身携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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